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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依據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産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産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
辦理條件
下列申請人有權提出産品質量仲裁檢驗申請:
㈠司法機關;
㈡仲裁機構;
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
㈣處理産品質量糾紛的有關社會團體;
㈤産品質量争議雙方當事人。
下列情況以外的質量仲裁申請均予以受理:
㈠申請人不符合上述辦理範圍的;
㈡沒有相應的檢驗依據的;
㈢受科學技術水平限制,無法實施檢驗的;
㈣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已經對産品質量争議做出生效判決的決定的。
辦事流程
㈠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有關質檢機構提出産品質量仲裁檢驗申請,也可以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質檢機構提出申請;
㈡有關質檢機構按照辦理條件,受理後,與申請人簽定産品質量仲裁檢驗委托書,内容與事項如下:
1.委托仲裁檢驗産品的名稱、規格型号、出廠等級、生産日期、生産批号;
2.生産企業名稱、地址;
3.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4.委托仲裁檢驗的依據和檢驗項目;
5.批量産品仲裁檢驗的抽樣方式;
6.完成仲裁檢驗的時間要求;
7.仲裁檢驗的費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時間;
8.違約責任;
9.申請人和質檢機構代表簽章和填寫時間;
10.其他必要的約定。
㈢質檢機構獨立實施産品質量仲裁檢驗,出具準确的仲裁檢驗報告,并對仲裁檢驗報告負責;
㈣通知申請人在約定時間内領取仲裁檢驗報告,申請人應簽收上述報告;
㈤申請人或者争議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對仲裁檢驗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仲裁檢驗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檢驗的質檢機構提出,質檢機構應當認真處理,并予以答複。對質檢機構的答複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質檢機構申請複檢,其出具的仲裁檢驗報告為終局結論;
㈥質檢機構将各有關仲裁檢驗材料歸檔。
辦理職責: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的質檢機構,在考核部門授權其檢驗的産品範圍内,根據申請人的委托要求,對質量争議的産品進行檢驗,出具仲裁檢驗報告。
責任部門
有關産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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